林草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实现暨中欧 OECMs 政策对话研讨会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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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宏大叙事中,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OECMs)正逐渐崭露头角,日益得到重视。5月15日,”林草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实现暨中欧OECMs政策对话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政府部门、学术界、保护机构、国际组织的多方代表、生物多样性领域专家及保护实践者参与本次会议,通过主旨演讲、圆桌对话等环节,共同分享与交流中国与欧洲等各国在推动OECMs过程中的实践经验,探讨中国林草部门OECMs落地路径与策略。
本次研讨会作为欧盟资助、法国开发署实施的中国生物多样性基金(CBF)支持的OECMs政策对话项目的启动会,由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北京大学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并得到了清华大学国家公园研究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山水公益基金会以及法国开发署的支持与合作。中国生物多样性基金(CBF)是中欧在生物多样性领域合作的重要平台,旨在通过创新示范项目和政策对话,推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共政策与实践。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和IUCN共同实施CBF支持的OECMs政策对话项目,旨在通过中国OECMs现状评估、中欧政策对话和经验交流,推动OECMs在中国的实施。
OECMs: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新工具
在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和气候变化的双重挑战下,生物多样性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简称“《昆蒙框架》”)提出了到2030年至少保护30%的陆地、内陆水域、沿海和海洋区域的宏伟目标(即“3030目标”)。然而,自然保护地在覆盖范围上存在局限性,仅靠自然保护地难以实现“3030目标”,同时很多自然保护地外的区域也在通过各种方式有效保护着生物多样性。在此背景下,OECMs作为一种新型保护工具应运而生,作为自然保护地的有效补充,为实现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提供了新的思路。
OECMs是指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之外,通过有效的治理和管理,实现生物多样性长期持续保护的区域。这些区域可能由政府、企业、社区或私人实体管理,涵盖多种生态系统类型和治理模式。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执行主任史湘莹在致辞中表示,OECMs以其独特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为认可和支持保护地外、多元主体的保护贡献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自2018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四次缔约方大会(CBD COP14)正式确定OECMs概念以来,全球范围内对OECMs的关注度持续上升。
IUCN亚洲区域协调员Khalid Pasha在致辞中表示,世界各国正在积极推进OECMs工作,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很多国家均已开始通过不同方式推动OECMs试点和实施,希望通过中欧政策对话促进经验交流,推动OECMs作为包容性、有效性保护的基石,助力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的实现。
OECMs现状与贡献
目前全球OECMs的权威数据来源是“保护星球”网站的世界OECM数据库(WD-OECM),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保护监测中心(UNEP-WCMC)高级项目官员Heather Bingham介绍了WD-OECM数据库中全球及区域OECMs的现状,截至 2025 年 5 月,WD-OECM 收录了来自 14 个国家和地区的 6479 个 OECMs,收录亚太地区OECMs 有353个,来自菲律宾、韩国、日本、不丹等国家。而欧洲的OECMs数据主要来自瑞典和根西岛,其中收录根西岛10个OECMs,使陆地保护面积覆盖率由4%增加到11%;收录瑞典 5365 个OECMs,使陆地保护面积覆盖率由15.5%增加到15.7%。这些OECMs不仅填补保护空缺、提升了保护面积,还在提高重要生物多样性区域的保护覆盖率、增强生态连通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球自然保护地和OECMs地图(“保护星球”网站,图源自Heather Bingham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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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保护星球”网站收集并分享全球受保护区域的数据,由UNEP-WCMC与 IUCN 联合管理,包含世界自然保护地数据库(WDPA)、世界OECM数据库(WD-OECM)、全球保护地管理有效性数据库(GD-PAME),旨在支持基于信息的决策和保护规划,并为监测和报告国际环境目标的进展情况提供基础,帮助追踪“3030目标”的关键指标。其数据来源广泛,目前共有包括各国政府、国际公约秘书处、私营部门、原住民及地方社区等超 400 个数据提供者,覆盖全球 244 个国家和地区。 |
Heather Bingham分享了几组数据:目前的OECMs与189个关键生物多样性区域(KBAs)重叠,其中包括121个(约占1%)KBAs区域得到了OECMs的部分或全部覆盖,但未得到保护地的覆盖;而生态连通性方面,全球8.5%的土地既受到保护又相互连接,但若不算OECM,这一比例将降至7.5%,通过形成补充现有保护地网络的OECMs网络,能够有效提升保护网络连通性,增加不同生态系统和物种的代表性。
Heather Bingham介绍“保护星球”平台及WD-OECM数据库
在识别和规划OECMs的过程中,应将其纳入更广阔的陆地和海洋景观中统筹考虑。通过空间保护优先规划(SCP)对保护区域进行识别、优先排序,并合理设计保护网络的空间布局,同时最大化生态效益和最小化社会与经济成本,对于构建具有代表性、连通性、韧性与公平性的保护网络尤为重要。IUCN全球自然保护地和遗产地团队的Marine Deguignet详细介绍了空间保护规划的流程,包括设定区域保护目标、评估生物多样性要素、评估压力和威胁、了解当地社区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等社会经济因素、设计优化的保护网络等步骤。
Marine Deguignet介绍空间保护优先规划对于识别和认定OECMs的重要性
自然保护地代表性和保护空缺区域的分析对于中国OECMs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吕植介绍,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覆盖约18%的陆地面积,从生态系统代表性的角度,保护地对森林、草地及灌丛生态系统的覆盖率低于30%,在东部等人口密集地区存在较大的保护空缺;从物种代表性的角度,基于哺乳动物和鸟类栖息地评估的前30%优先区域中,只有21.5%在保护地内,森林、农田、城市的栖息地存在保护地空缺;这些保护空缺也同样体现在生态红线中,尽管其覆盖了约30%的陆域国土面积。在中国,OECMs能够为填补现有保护空缺、增加廊道区域的保护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在人口密集的东部和南部区域,可以通过OECMs推动对人类活动具有包容性和灵活性的保护方式,并支持更多自下而上的保护行动。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伟分享了其最新的研究成果,研究表明,中国的自然保护地能够有效减缓人类活动对哺乳动物的干扰,且保护地覆盖比例与保护效果呈正相关。以狭域分布的物种为例,当保护地覆盖率达到29%左右时,能取得较好的保护效果,这一比例与当前的全球保护目标相近。基于此,他建议可以将保护地外的重要物种分布区,特别是因土地权属等问题而无法设立保护地的区域,通过OECMs的方式提升连通性。他也探讨了生物圈保护区的过渡区被识别和认定为OECMs的可能性。
保尔森基金会顾问Terry Thompson强调了城市OECMs网络作为候鸟迁徙路线上的“踏脚石”的重要作用,认为北京等城市应通过打造湿地、草地、森林等多样化的栖息地和OECMs网络,为迁飞候鸟提供支持。自然资源部海洋减灾中心研究员郭寅峰也表示,迁徙鸟类需要更连通的保护网络,对于保护地未覆盖的迁徙鸟分布点,可以通过OECMs的方式进行保护。
OECMs机遇和挑战
OECMs作为一个创新型保护工具,在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巨大潜力。IUCN亚洲区域协调员Khalid Pasha指出OECMs支持实现“3030目标”下的包容性保护指标,为IUCN绿色名录的推广、可持续融资、基于公平的治理创造了机会,有助于认可社区主导的、基于信仰的保护工作,并鼓励跨部门合作(如农业、采矿业等)。但同时,OECMs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政府部门中除环境相关部门以外对OECMs的了解仍有限;将OECMs整合到现有法律和政策系统的路径有待探索;记录、监测、自主知情同意等方面能力不足,以及存在土地权属、法律认可等复杂问题有待解决。为应对这些挑战,IUCN通过促进国家对话、区域间交流、提供技术指南和能力建设等多方面工作,从多个维度支持各国推动OECMs相关工作。
IUCN WCPA欧洲OECMs联络人、瑞士洛桑大学的Olivier Hymas指出,欧洲在OECMs实践中也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存在认为OECMs保护程度弱于保护地的误解、现有工具包过于复杂、能力建设不足、公众对OECM的认知度低、OECMs识别及认证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欧洲很多景观是经由当地社区数百年来基于传统文化的管理与利用而形成的,但这些社区的保护贡献未被充分认可,在OECMs的识别和报告中也常被忽视,尤其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利益相关方(rightsholder)。Olivier强调,在与社区沟通时应使用社区能理解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可能引发社区负面情绪的术语(如一些社区对“生物多样性”和“保护”等词汇有负面情绪)。在此背景下,绘制欧洲地方社区分布图、欧洲生态修复法、倡导包容性保护方法及加强区域交流等措施,为欧洲OECMs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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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ier Hymas介绍了苏格兰推进OECMs发展、促进社区参与的优秀实践。苏格兰首先对现有的保护地体系进行了全面评估,发现其并不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定义,因此苏格兰不仅需要改善现有保护地体系,也需要通过OECMs等其他方式进一步提升保护面积。为此,苏格兰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及横向相结合的策略,与当地社区进行广泛对话,使用基于传统知识、而非现代科技的语言,了解他们的保护工作和管理计划,探索社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作用。 |
在中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230年)》(NBSAP)将OECMs标准建设与示范作为“优先行动9: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中的重点关注项目,为OECMs的发展提供机遇,但在具体的实施和推动过程中目前仍面临着多方面挑战。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吕植指出,现阶段中国OECMs的管理部门和机制暂未明确,缺乏相关法律和政策,未来仍需探索适于中国本土情况的标准和程序,OECMs中文名称尚未确定,民间合作机制也有待完善。IUCN OECM中国专家组成员靳彤认为中国OECMs当前的核心挑战在于政府认可程序和机制的缺失,需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合作机制等,以将OECMs纳入中国履行“3030目标”的报告体系。在技术层面,制定中国OECM认定标准和指南也面临着很多问题,包括如何界定保护价值、设计简便可行的有效性和持续性的监测评估机制、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等。OECMs绿研公益发展中心副主任郭虹宇则结合对于国际海洋OECMs的研究,指出评估管理有效性和保护有效性是确保海洋OECMs长期保护效果的关键,对于保护管理时间尚短、难以衡量实际保护成效的区域,可以通过管理有效性的评估来判断其未来的保护有效性。然而,目前许多国家在这一领域的评估机制仍较薄弱,中国也亟需尽快制定海洋OECMs的认定政策和路线图。
OECMs类型与识别
OECMs为认定现有的保护地外在地保护实践提供了可能,而世界各国均有各种类型的具备成为OECMs的潜力的区域,本次研讨会亦对OECMs的类型和潜力,及其识别机制如何更好地实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适度结合进行了探讨。
在欧洲,各方共同讨论识别出一些潜在的OECMs类型,包括私人管理的保护区域、军事用地、精神/文化/宗教场所、保护地外高保护价值的森林、具有淡水管理措施的河流流域、农业景观、海洋生态系统等。Heather Bingham对这些类型进行了介绍,并强调OECMs的识别需要基于个案分析(case-by-case),同时关注这些区域是否因面积太小而难以具备显著的保护价值。她也建议在OECMs的识别中可以关注具有可识别的生物多样性价值的区域,支持现有的、能够产生长期持续保护成效的保护措施和治理体系。
而各国在OECMs认定过程中所采用的不同方法各有利弊,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Olivier Hymas以瑞典为例,介绍了该国目前报告的OECMs主要为通过林业认证体系认可的可持续管理森林(voluntary set-aside areas),而当地社区在OECMs认定、管理和报告过程中的参与度仍显不足。郭虹宇则分享了加拿大、印度和日本在海洋OECMs认定方面的不同模式和经验,其中加拿大先开展系统筛查并进行逐一认定,为落实爱知目标快速认定了一批OECMs,但在后期评估中发现部分认定的OECMs保护效果不佳,因此在更新标准时更加注重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日本采用自下而上申报的模式,由政府牵头制定认定的标准,由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大学等申报,申报后由政府审批,并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多利益相关方的参与积极性。印度则采用政府系统筛查与自下而上申报的混合机制,但其认定指南相对简单,整体有效性仍有待论证和进一步完善。
在中国,基于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已经有很多区域正在开展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管理措施,研讨会上各方专家介绍和分析了这些区域成为OECMs的潜力,并就如何更好地识别、认定和管理这些潜在OECMs区域进行了探讨。
中国林草部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发挥重要角色,承担着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地、以及陆生野生动植物管理等职责。IUCN中国代表处主任张琰指出,中国现行法律政策虽未明确提及OECMs或类似概念,但《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都为保护地外的保护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公益林、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等均是潜在的OECMs区域。张琰分享了对于各类型OECMs潜在面积的初步分析成果,并重点介绍了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作为主要管理目标的国有林场作为OECMs的潜力。
在海洋生态系统中,OECMs亦对于扩大海洋有效保护面积具有巨大潜力。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副研究员赵林林介绍,目前全球海洋保护地覆盖了全球8.3%的海洋面积,而WD-OECM数据库中记录的202个OECMs贡献了0.11%的海洋保护面积。在我国,海洋保护地覆盖约4%的管辖海域面积,海洋OECMs工作上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海洋的流动性、立体性、难探测性和系统性,以及在管理主体和权限上的复杂性,海洋OECMs在划界、治理和管理、监测等方面均存在较大挑战。赵林林还分享了海洋OECMs的识别准则,具体包括四项基本准则:一是区域不属于依法批准的自然保护地;二是该海域受到有效管理;三是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持续有效的贡献;四是具有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等价值。他进一步分析了生态保护红线、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重要/一般湿地、渔业养殖区域、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保护恢复区等各类区域是否符合各项识别要素,表示除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全部识别要素外,其他区域是否符合OECMs标准还需结合具体实地情况进一步确认。
在政策支持潜在OECMs的识别与认定方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李迪强建议,对于符合OECMs基本要求、具有相关法律依据及专门的行政部门、监测和监督部门的区域,可以考虑自上而下的划界方法,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应行政部门进行认定。郭寅峰则认为,应充分评估现有管理体系(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业文化遗产等)与OECMs理念之间的异同。在实践中,应探索将生态系统方法、连通性等理念融入到现有管理体系中,并将文化元素纳入到OECMs框架中。
除自上而下推动现有政策支持的区域发挥其OECMs潜力外,与会专家也普遍表示了对自下而上推动OECMs申报、鼓励和动员全社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期待。吕植教授介绍了“OECMs 中国潜力案例”征集活动的成果,在入围的46个案例中,有22%以政府为治理主体,78%以社区、社会组织、私营部门及高校等为参与主体,充分体现了社会力量在OECMs的参与潜力。该征集活动作为自下而上申报机制的初步尝试,为后续OECMs申报和识别工作积累了经验。
在识别和认定机制方面,考虑到中国潜在OECMs区域涉及不同的主管部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刘文慧提出两种可能的OECMs识别和认定机制,一是由多部门联合发布认定办法,并授权设立OECMs认定和评估委员会,二是由各部门分别制定认定办法,最终由环境部门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牵头单位汇总良好实践。
动员多方参与OECMs
OECMs为社会多界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广阔平台,如何更好地激励和动员各方参与的积极性是需要回答的重要议题。
在OECMs识别标准方面,与会专家表示应注意其合理性和鼓励性。一方面,需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适度放宽标准可鼓励更多主体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形成广泛的社会基础。原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副秘书长房志提出,OECMs的门槛不宜设置过高,以鼓励更多人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郭寅峰则强调,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和群体的国情和制度,以确保其适用性和易用性。他也介绍道,“3030目标”文本中使用“确保(Ensure)”,而中国代表团在谈判时提出加入“赋能(Enable)”,希望通过OECMs纳入和支持不同成熟度的保护实践,逐步提升保护成效。
OECMs的监督和管理也应尽量避免过于严格的强制要求,以免打击参与者的积极性。自然资源部国土整治中心研究员罗明认为,OECMs应作为一种鼓励性的工具,而非强制性的监管措施,应保持其自愿性和灵活性,以促进更广泛的应用和实践。她以江西上饶石门村的风水林保护和观鸟生态旅游、废弃矿山的自然恢复、浙江丽水的有机茶园为例,讨论了社会各行各业以多种形式参与OECMs的潜力。刘文慧则提出OECMs应开展定期评估,具有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以鼓励更多人参与。
结合各方需求,建立适宜的激励机制亦非常重要。Heather Bingham认为,对于OECMs实践者而言,被认定为OECMs的好处主要取决于该国的国家和非国家主体选择如何支持OECMs。王伟表示,在OECMs实施过程中,需要平衡多方的利益诉求,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同时探索OECMs与社区可持续发展的结合模式,如通过生态旅游带动当地经济发展。Olivier Hymas结合欧洲的情况指出,私营部门和社区所需要的激励有所不同,例如瑞典能够通过保护地役权等资金机制支持大型林业公司和大型农场自愿保护的森林,但对于很多社区和小农户而言,相较于资金支持,他们更需要获得认可,承认和鼓励他们的保护贡献。Khalid Pasha则指出,企业可以通过投资OECMs、或者利用其土地开展OECMs保护实践来践行企业社会责任(CSR),而如何结合OECMs更好地激励可持续、生物多样性友好的农林牧渔生产还有待更多的探索。靳彤认为,通过OECMs案例征集等工作,构建同行分享和交流的平台,亦是一种潜在的激励。
OECMs的实施需要更广泛的公众参与。Terry Townshend强调了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OECMs的认识的重要性,表示“在昆蒙框架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依赖保护专家,而是需要人人都成为保护者”。他提到公民科学数据在北京后沙峪湿地保护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北京“大使馆绿色空间”倡议活动支持以更有利于自然的方式管理大使馆的绿色空间,这些案例都体现了公众参与OECMs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作用,通过赋予公众参与感和责任感,可以激发更广泛的保护行动。在推动公众认知和参与的过程中,设立一个简明易懂、具有吸引力的OECMs的中文名称是一个关键的议题。
共探OECMs路径,助力生物多样性主流化
在本次研讨会上,中外专家围绕OECMs的赋能、识别、监测、报告及强化等关键环节展开了深入探讨,并就中国OECMs的发展路径与策略分享了宝贵见解。与会各方一致认为,OECMs作为推动全政府和全社会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重要抓手,需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协同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的双重优势,推动形成更具包容性和可持续性的保护体系。
从自上而下、政府引导的角度而言,OECMs的发展需要系统识别和评估各类基于政策支持的区域(如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等)成为OECMs的潜力,将OECMs理念纳入到现有管理和监测机制中,推动形成多部门协同合作机制,并结合空间保护优先区划和空缺区域评估,科学指导OECMs的空间布局,最大化生态效益。
从自下而上、社会参与的维度来看,需要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对于OECMs的认知和关注,激发和动员自愿的保护行动,并在标准设计、动态管理、赋能支持等方面鼓励参与者的积极性,通过政府和各方共同努力,探索多维度激励机制,包括资金支持、政策认可、技术赋能、能力建设等方面,以降低参与门槛、增强保护动力,推动形成可持续的保护模式。
吕植教授在总结发言中强调,OECMs的关键在于自发的保护意愿,需明晰利益机制及以保护和鼓励自发的保护意愿,在实践中通过多种方式赋能(Enable)OECMs逐步提升其保护成效,通过一系列实践案例,让政府和社会各界体会到OECMs带来的好处,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共同推动OECMs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吕植教授也表示,希望通过OECMs政策对话项目的实施,开展更多国际和国内的政策对话与交流,与各方共同合作,推动OECMs在中国的落地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