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为何如此乱象百出?

01 举报的案例都在哪?干什么?






02 野生动物的合法交易途径


03 执法难题




04 如何修法
其次,从公共卫生风险控制的考虑出发,应该明确从野外捕获的所有野生动物一律不许进入市场,因为病原才不管宿主是不是被重点保护的物种。
现有法律关于捕猎的条款里,要点赞一下特别好的一点,那就是几乎把除了猎枪以外的所有打猎方式都给禁止了,也就是说,出现在市场里的活的野生动物,或者夹断腿的野生动物,只要是野外猎捕的,统统违法。这一下子就把活杀野味市场和鸟市的野捕个体都给封杀了。但是仍然有个大漏洞:通过驯养繁殖来洗白。
于是自然而然的,这场讨论的重点就汇集到了繁育的管理上。相比其他国家,我们国家有着一个庞大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业,这一方面与市场和消费者吃“野味”和“补药”的需求有关,另一方面,林草部门和农业部门这些年大力提倡野生动物养殖行业,也使得这个行业在不断增长。当然,其中也有不少合法的经营者,但是如果执法不严,违法成本低,就难免出现上述乱象,而这些乱象其实同时也会给那些合法的经营者带来损失。
那么,驯养繁殖有什么规定呢?目前虽然有《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列出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物种,但并没有规定说不在名录里的物种就不能繁育了。只要获批拿到繁育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里甚至明文指出:驯养繁殖可以“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其实最好的做法就是和很多国家一样,建立一个白名单,把允许养殖的动物,无论是否重点保护,都列清楚,成熟一个列一个,两年更新一次。没有列入白名单的,就明确不允许养殖。哪种动物能够进入,需要从野生动物保护、疾病风险和管理可行性等几方面考虑。首先要野外种群足够大;其次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圈养种群可持续,繁育子二代以上,不需要再从野外捕获;然后重要的是评估这个动物可能携带的病原体及其人类共染的风险,并建立检疫的标准性。管理上也需要对合乎标准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评估认证 – 目前实行的标识制度可以借鉴。为了在市场中与真正的野生动物区分防止洗白,干脆把白名单中驯养繁殖的动物划出野生动物的范畴,也就是划出林草部门的管辖范围,直接算作家禽家畜,可以叫做“特种养殖动物”,直接归农业部门管了。农业部门既然管,就要管到底,要跟家畜家禽一样把检疫这关给把好了,把公共安全的问题也就解决了。

以上措施做到了,通过繁育洗白的乱象也就自然消失了,执法人员也轻松了,只需要记下为数不多的白名单物种,作为特种养殖动物贸易,而真正的野生动物一旦出现在市场上,就是违法的。除了食品之外,我们去查看了目前交易市场上的野生动物制品,毛皮类的其实大部分都是繁育技术成熟的物种了,估计可以进入白名单不受影响;其它如玳瑁、红珊瑚、羚羊角、象牙、虎豹骨头、犀牛制品、穿山甲制品、鲸制品、熊制品、海马制品……基本都是国家级保护动物或者CITES附录I和II的制品。那就简单了,禁止看来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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