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用野生动物说不!

2020-02-25
疫情之下,从社会公共安全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出发,我们越发意识到,滥食野生动物是一个“陋习”。
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中提出了: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借此,我们在这里为大家讲述果子狸、黑眉曙蛇、虎纹蛙、喜马拉雅旱獭、穿山甲、中华菊头蝠这六种自然界中精灵的故事,希望与您共同努力,让它们不要再次出现在餐桌之上,继续生活在自己的家园。

我们希望,作为每一位对自己的健康负责,对公共卫生的安全有义务的公民,我们都可以对“对食用野生动物说不”,疫情之下,从我做起。为了野生动物,也为了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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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新华社发布的内容,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报道。

决定明确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决定规定了严厉惩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非法食用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参照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关于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鸽、兔等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的人工饲养的动物,决定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

决定还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以上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2020年2月24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