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风险与机遇:从生物多样性视角解读《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

自然观察
       2024-05-21

5月1日,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基于前期公开征求意见,沪深北三地交易所分别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试行)》(以下统称《指引》)开始正式实施。《指引》要求上证180指数、科创50指数、深证100指数、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最晚在2026年首次披露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鼓励包括北交所上市公司在内的其他A股公司自愿披露。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的第三章“环境信息披露”第三十二条首次专门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提出了具体的披露要求,将其提升到了与气候变化以及污染防治等同等重要的位置,在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目标下,这无疑是关键的一大步,也给企业,尤其是和自然以及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对推动上市公司采取可持续的生产模式,规范对外投资建设活动,探索企业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长效机制,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将生物多样性纳入项目投融资决策都将产生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基于生物多样性的视角解读《指引》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企业理解相关概念和应对政策规定,从而在信息披露上充分回应《指引》的要求,提升上市公司认知防范相关风险的能力,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合规意识。

 

一、对于原文关键词的基本概念梳理

为了帮助企业明确了解《指引》对生物多样性的披露要求,本文首先对三十二条中出现的关键词进行概念介绍、简要解读、政策规定介绍及相关案例介绍。

原文:(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退出生产经营活动、处置相关设施等情况;

 生态保护红线

情况介绍:

根据《中国生态保护红线蓝皮书(2023年)》,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合计约319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304万平方公里(占我国陆域国土面积比例超过30%),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15万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包括了保护地(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以及自然公园)以及部分现有保护地之外的区域。

概念:

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法律依据: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

 

• 退出生产经营活动,处置相关设施

“退出”的适用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对建设、采矿、养殖行为先于生态红线划定的情形,适用的是退出机制;相反,若建设、采矿、养殖行为后于生态红线的划定,适用的是违建认定,对于被认定是违建的矿业权等则要清理整治,不仅没有补偿,还要接受罚款等行政处罚。

 处置相关设施: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关于“处置相关设施”的规定摘录如下:“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

来源:《中国生态保护红线蓝皮书(2023年)》

 

原文:(二)在生产经营场所周边和陆地、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保护和恢复等方面采取的措施与取得的效果;

• 自然保护地体系

是指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类,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体系。

——【“十四五”规划《纲要》名词解释之172 | 自然保护地体系】

 

• 陆地、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

重点生态功能区指生态系统十分重要,关系全国或区域生态安全,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主要类型包括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防风固沙区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区。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 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这里所提及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是形容性的描述,并不对应着特定的专有名词。此处引用“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的定义辅助企业进行理解:

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指生态系统稳定性差,容易受到外界活动影响而产生生态退化且难以自我修复的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需要注意的是:“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没有划定明确的边界。对此类区域的识别将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挑战没有明确的边界意味着企业不能直接通过边界对比来判断自己的建设项目是否在此类区域范围内;而生物多样性的转型风险客观存在,意味着如果企业不进行此类区域的判别,或判别不准确,就会有可能在未来面临因生物多样性造成的经济损失。例如,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以前,矿业权人未能准确识别出生物多样性风险,将矿业权错误选址在此类区域中,随着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矿业权即面临着从生态保护红线中退出的局面。

 

 

原文:(三)在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栖息地保护恢复等方面采取的措施与取得的效果;

• 野生动植物

我国目前发布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34种和1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746种和7类。除此之外,还有三有物种以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些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护。

对于野生植物,目前我国共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55种和40类,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4种和4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401种和36类,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护。

 

• 野生动物栖息地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及其栖息地保护,2023年底,我国发布了首批789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保护了82.36%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类。

 

案例1

“益心华泰 一个长江” 生态保护公益项目,保护生物多样性

2018年华泰证券与山水自然保护中心达成“一个长江”战略合作,在长江源开展物种监测和以牧民为主体的社区保护工作,已开展4个社区保护地项目,面积达 2000 平方千米,通过打造优质的自然体验产品以及手工艺等,让牧民从保护中受益。在上海、南京等长江三角洲城市与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复旦大学合作,邀请公众参与城市野生动物分布信息采集、数据分析,完善城市野生动物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项目扩展至ESG、青年人才发展等领域。

案例2

雅鲁藏布大峡谷生物多样性调查与社区保护项目

从2020年起,在中金公益基金会、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等各方的长期支持下,山水自然保护中心联合墨脱县林业和草原局、北京大学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以及西子江生态保育中心开展雅鲁藏布生物多样性研究和保护工作。项目在雅鲁藏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进行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共记录物种超500种;开展4次兰花放归活动,总计放归兰花逾千丛,并通过建设以社区为主体的自然体验生态产业增加村民收入。

 

原文:(四)在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可持续利用、获取与惠益分享、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等方面采取的措施与取得的效果;

• 生物遗传资源

所有携带对人类具有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的活生物体,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这些资源可以从野生、驯化或培殖物种中获取。它们或从天然生存的环境(原生境)中获取,或从人为收集(非原生境),如植物园、基因库、种子库和微生物培养菌收集中获取。

——生物多样性公约《获取和惠益分享简介》

 获取和惠益分享

概念:

获取和惠益分享 (ABS) 指遗传资源的获取方式以及如何在遗传资源使用者(或使用国)与提供者(或提供国)之间分享由资源利用所带来的惠益。

——生物多样性公约《获取和惠益分享简介》

运行方式:

获取和惠益分享基于提供者给予使用者的事先知情同意 (PIC) 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共同商定条件 (MAT),确保公平公正地分享遗传资源及相关惠益。

1) 事先知情同意(PIC)

是在获取遗传资源之前,提供者的国家主管部门根据相应的国家法律和制度框架,向使用者授予的许可。

2) 共同商定条件(MAT)

是遗传资源的提供者与使用者就遗传资源的获取和使用条件以及双方之间的惠益分享达成的协议。

利益相关方:

1) 遗传资源的提供者:可以是政府或民间机构(包括某一国家内的私有土地所有者和社区),他们有义务创造条件促进对遗传资源的获取并将之用于无害环境的用途,同时有权分享由其使用所带来的惠益。

2) 遗传资源的使用者:负责与提供者分享从使用遗传资源获得的惠益。他们获取遗传资源的目的多种多样,从基础研究到新产品的开发等等均有涉及。

3) 国家联络点:为促进资源的获取,使用者需要一个国家联络点来帮助其获取遗传资源需要联系的联络方以及相关的要求和手续。

4) 国家主管部门:国家主管部门是由政府成立的部门,负责向使用者授予对其遗传资源的获取权利。

惠益类型:

要分享的惠益可以是金钱惠益,如使用遗传资源生产商业产品时分享许可费;也可以是非金钱惠益,如获得研究技能和知识。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五条、二十六条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同时猕猴桃、大豆、青蒿素、东方泽泻、苦瓜、银杏等宝贵的生物遗传资源也遭受到了严重的生物剽窃。需要重点考虑ABS的行业主要是涉及生物资源利用的行业,包括制药业、化妆品行业、工业生物技术行业、农业生物技术行业、食品行业等。

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国外公司和使用方获取中国的生物遗传资源时,必须遵守“事先知情同意”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在“共同商定条件”后签订体现公平惠益分享的协议。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获取与惠益分享简介图

来源:生物多样性公约《获取与惠益分享简介》

 

原文:(五)为降低产品全生命周期等对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及其栖息地、生物遗传资源等的影响和依赖,采取的行动与取得的效果。

• 全生命周期

全生命周期涵盖了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生产和交付、使用和维护、退役和回收等各个阶段。

 

• 生命周期评估(LCA

LCA 研究产品从原材料获取到生产、使用和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即从摇篮到坟墓)的环境因素和潜在影响。需要考虑的环境影响的一般类别包括资源使用、人类健康和生态后果。

——ISO 14000系列标准:14040

 

下图是一个关于汽车全生命周期评价的思路图,完整考虑了包括原材料获取、零部件制造、整车制造、整车使用、关键部件二次利用和报废回收在内的六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进行了细节梳理,是较为完整的全生命周期评价思路。企业在进行关于生物多样性的产品全生命周期评价时,可以参考此图,在详细考虑每个环节后,逐环节评估产品对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及其栖息地、生物遗传资源等的影响和依赖。

汽车生命周期评价的主体思路,来源:《面向碳中和的新能源汽车全生命周期评价研究综述及趋势展望》

 

二、初步解读

接下来,山小水尝试对三十二条进行初步解读,并给出小贴士协助企业进行生物多样性披露。

1. 披露主体:哪些企业需要进行生物多样性披露?

第三十二条规定,披露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进行相关披露。

这里的“重大影响”涉及到了一个关键问题,即重要性分析,这是企业判定是否需要进行披露的关键。一旦企业经过重要性分析,被判定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产生重大影响,就需要按具体情况进行披露。

根据《指引》第五条,重要性分析由财务重要性和影响重要性共同组成,具体定义如下:

《指引》第五条

披露主体应当结合自身所处行业和经营业务的特点等情况,在本指引设置的议题中识别每个议题是否预期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对公司商业模式、业务运营、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融资方式及成本等产生重大影响(以下简称财务重要性),以及企业在相应议题的表现是否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以下简称影响重要性),并说明对议题重要性进行分析的过程。

 

《指引》第五十九条对“重大影响”的判定方式进行了指导:

《指引》第五十九条

(五)重大影响:可持续发展议题对不同公司的影响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自身情况,通过下列方式判断相关影响是否重大:(1)可持续发展相关议题预期在短期、中期或长期内对披露主体商业模式、业务运营、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融资方式及成本等的影响的重大性,可以从影响发生的可能性以及财务影响的程度两方面判断;(2)披露主体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实际或潜在影响的重大性,可以从影响的规模(即影响的大小程度)、范围(即影响的广泛程度)和不可补救性(抵消或弥补伤害的难度)三方面判断。

 

山小水小贴士1

初步来看,能源、水利等10个行业需重点进行生物多样性披露。

根据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发布的《企业生物多样性压力评估2021》,能源业,水利业,建筑业,采矿业,水泥制造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共10个行业均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较大影响,需进行生物多样性压力评估。

各行业企业压力评级占比分布

来源:山水《企业生物多样性压力评估报告2021》

山小水小贴士2

在对影响重要性进行判定时,可以参考以下具体建议:

企业进行实际或潜在的影响重要性评估时还可以从土地利用改变、污染、气候变化、生物体的直接利用和引入入侵物种五个角度入手;在受影响的物种数量、受影响区域的范围、影响持续时间以及影响是否可逆等多个维度全面、客观评估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影响,后依《指引》要求进行相关的披露。

 

2.披露方式:企业将如何进行生物多样性披露?

企业需要针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财务重要性和影响重要性的双重重要性评估,基于不同的重要性分析结果,将进行不同的披露。 

1)披露主体通过重要性识别具有财务重要性的,按照四支柱(①治理②战略③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④指标与目标)披露框架进行分析和披露。

2)披露主体通过重要性识别仅具有影响重要性的,按照《指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3)披露主体通过重要性识别既不具有财务重要性,也不具有影响重要性的议题,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解释说明。

 

3.披露有效性:怎样使披露更客观?

《指引》并未对披露生物多样性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企业既可以进行定性评估,阐述在报告期内的措施和效果;也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用数据说明采取的措施取得了真实有效的成果。

 

山小水小贴士3

定量披露+第三方独立评估,使披露更客观。

建议企业可以用生态完整性得到改善的项目和场所的数量、百分比等来定量披露在报告期内所取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

虽然《指引》没有对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鉴证做出强制性规定,但鼓励有条件的披露主体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或外部专业人士对保护和修复成果进行评估

 

 4.《指引》以外,想要在生物多样性方面做得更好,企业应当怎么做?

1)必须提出的是,企业首先需要明确自身业务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依赖和影响。应当避免和减少影响生物多样性区域,这样既降低了企业将要面临的生物多样性风险(包括物理风险、转型风险以及系统风险),还能够减少对于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其次才应该考虑修复和补偿被影响的生物多样性区域。

2)生物多样性区域既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体系等这种有明确法定边界的区域,也包括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暂时未纳入名录)、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等目前尚没有明确法定边界的区域。后者没有明确边界,给企业的生物多样性风险识别带来了挑战。企业可以借助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工具BIA(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使用,电脑端体验更佳)或者邀请第三方开展评估等方式,识别没有明确边界但具有生物多样性价值的区域,规避生物多样性风险。

3)对措施及效果的可靠披露依赖于前期对于依赖以及影响的评估。虽然《指引》不要求披露企业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影响,但只有了解自身对生物多样性的依赖以及影响,企业才能精准、有效地采取措施,从而取得可观的效果。企业可以基于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的研究,披露企业采取的措施以及获得的效果。

4)此外,除了《指引》所提及的受法律保护的生物多样性区域,呼吁企业同时重视其他生物多样性丰富区域和其他基于区域的有效保护措施(OECMs),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企业可在各类保护地以外的区域,包括工厂、农田、办公园区等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等区域,采取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助力昆蒙框架3030目标的实现,即到2030年前保护30%的陆地和海洋面积,在这点上,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园区,以及我们每一个人的周边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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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陈秋旭、陈安禹、程琛

编辑/赵翔

排版/赵博雅

*本文来自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和引用。

如有需要请后台留言或联系contact@shanshui.org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1.《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https://www.mee.gov.cn/gkml/hbb/bgt/201707/W020170728397753220005.pdf

2.《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3/content_5741259.htm

3.《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https://www.ahxx.gov.cn/public/249/157206041.html

4.《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https://www.gov.cn/zhengce/2019-06/26/content_5403497.htm

5.《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12/24/content_5572948.htm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302/t20230220_1016885.shtml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https://www.forestry.gov.cn/main/3950/20170314/459881.html

8.《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 https://www.gov.cn/zhengce/2021-10/19/content_5643674.htm

9.《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401/content_6926868.htm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五条、二十六条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1/23/art_97_155167.html

参考文献

1.《中国生态保护红线蓝皮书(2023年)》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308/content_6898527.htm

2.《获取和惠益分享简介》https://www.cbd.int/abs/infokit/revised/web/all-files-zh.pdf

3.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4000系列标:14040

https://pqm-online.com/assets/files/lib/std/iso_14040-2006.pdf

4.陈轶嵩, 兰利波, 郝卓, 等. 面向碳中和的新能源汽车全生命周期评价研究综述及趋势展望[J]. 汽车工程学报, 2022. DOI:10.3969/j.issn.2095‒1469.2022.04.03

5.《企业生物多样性压力评估报告2021》http://www.shanshui.org/wp-content/uploads/2022/12/20221213025726625.pdf

6.IPBES《Global Assessment Report on Biodiversity and Ecosystem Services》https://www.ipbes.net/global-asse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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